注意!! 交換土地仍需繳土增稅 稅務局:符合「這條件」可享優惠稅率

發佈日期:2024/04/16  【文/記者 朱語蕎】
         民眾為了土地使用方便,與鄰居協議交換土地,兩筆土地價值相當,是否就不用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?
         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,所謂交換,指當事人雙方約互相移轉不動產,交換雙方應在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,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,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土地增值稅。

稅務局表示,土地交換的移轉現值申報與買賣情盾相同,應按原持有土地現值申報,而不是按交換差額申報,即使交換土地的價值相當,仍應申報土地增值稅。
        不過,為了減輕自用住宅房屋者之負擔,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,仍可享受一生一次按10%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。
稅務局表示,土地稅法所稱「出售自用住宅用地」,包括「交換」土地在內,因此,交換的土地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(約90坪)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(約210坪),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,且已在該地辦竣戶藉登記,在交換前一年內未曾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,就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之土地增值稅按10%優惠稅率課徵。

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